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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
执行裁定书
(2017)渝0116执3634号
申请执行人:龚成英,女,汉族,1978年3月8日出生,住重庆 市 江 津 区。
被执行人:刁勇,男,汉族,1979年5月1日出生,住重庆市 江 津 区。
申请执行人龚成英申请执行刁勇抚养费纠纷一案,本院作出的(2016)渝0116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,被执行人刁勇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龚成英向本院申请执行,申请执行标的为7500元。
本案在执行过程中,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、传票、报告财产令,被执行人未按通知书履行。本院对被执行人刁勇名下房屋、车辆、银行存款等进行查询,查明被执行人刁勇名下暂无房屋、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。本院将情况告知龚成英,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,龚成英称刁勇已外出务工,不在居住地,未能提供其他线索。现本院已将刁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,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。 2017年12月6日,本院将采取措施情况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后果告知龚成英,龚成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。截止2017年12月13日,被执行人刁勇尚欠申请执行人龚成英本金人民币75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。
本院认为,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,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,无继续执行条件,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。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本院(2017)渝0116执363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。
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,可随时持 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。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。
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执 行 长 贺 理
执 行 员 刘传颂
执 行 员 麦有铁
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
书 记 员 杨美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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